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二、申领合格证,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此表从窗口领取),并在“建设(申报)单位”栏目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报规划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如属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窗口审验):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
2、竣工测量成果(原件);
3、经红线放线、灰线检测及红线验线合格后的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图册(复印件);
4、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现场验收时,需提供一套经核准的规划方案图件原件供核对。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