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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14-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凡在我校从事基本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六条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九条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条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校园运土、架设或拆除塔吊等大型机械之前应书面的形式提前通知基建处。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严格按要求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基建处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根据基建工程"文明施工"要求,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各施工单位在我校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以下的施工作息时间。如遇特殊情况要求临时调整的,必须报基建处项目部审批,并提前安民告示。
夏季作息时间(5月8日—10月7日):上午6:30----12:00,下午14:00----22:00
秋季作息时间(10月8日—5月7日):上午:7:00----12:00,下午13:30----22:00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严禁作业人员乱扔烟头。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禁止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 安全文明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中师范大学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安全工作,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不得在学校禁行路上行驶,因施工需要,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基建处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协助项目负责人加强安全文明管理,对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经基建处工程管理办公室研究后提交处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管理人员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单);处罚款上缴财务,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现场安全保护设施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规范要求的,进行告诫整改,必要时可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顿。
(二)施工单位如果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施工操作规范及我校施工作息时间规定的,在告诫整改无效的情况下,处以200-1000元罚款。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除赔偿损失外,还要处以300-1000元罚款。
(四)施工车辆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处以300-1000元罚款。
(五)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严格管理,如出现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批准,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擅自进入学校禁行路段行驶的,处以300-1000元罚款。
(七)违反本细则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处以50—3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